小小书屋>都市现代>平民律师>第一百一十三章 公司搬迁引发的劳动争议(2/2)
烦,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写为全国。而最奇葩的写法是把履行地点写为全球。这绝对不是笑话,而是实实在在的真实事情。

在关恒看来,本案能否胜诉,或者说是否能说服法官的重要证据是第三份。这是一份通知,一份特纳公司在搬迁前,通过内部网络系统向所有员工发出了一份企业办公地址变更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总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办公地点变更的原因,通知中详细地向所有员工解释了搬家的原因:是为了改善大家的办公环境,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公司决定将办公地点换到环境更好的东区东湖湖畔。

第二部分是搬迁的具体安排,什么时候开始搬迁,哪些部门暂时留守等等都在里面进行了说明。

第三部分是考虑到搬迁后新办公地点离城区较远,公司决定将原来上班时间8:30改为9点,下班时间不变。每天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八个小时,变更成了七个半小时。

最后一部分则是关于补助的发放,公司决定自搬迁后第二个月起,每月每人发放交通补助40元,伙食补助300元。

当被告以及被告代理人看到这份通知时,有些不淡定了。

“我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份文件,谁知道是不是后来补。”朗月说到。

“是不是补的,我想是非常容易证实的。”关恒说着把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屏幕对准了法官和原告,“我们现在就可以登录特纳公司的办公系统,来确定这份通知下发的具体时间。”

朗月这下子不说话了,公司搬迁那一周自己正好在休年假,根本没有登录办公系统。而周一刚回来上班发现公司搬迁后,立刻就愤而离职,更是没有机会也没有时间去登录办公系统。

“就算是公司发了这份通知,但我是因为公司搬家而离职的,公司也应该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朗月有些强词夺理了。

在法庭辩论时,关恒发表了长篇的辩论意见,虽然法庭已经使用语音录入,但书记员还是关闭了录音系统,而在庭审笔录上写下了四个字“见代理词”。

庭审结束一个多月后,一审的判决书下来了。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的变更是否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结合新的办公地址与老办公地址之间的距离、对劳动者生活的影响、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特纳公司的办公地点虽然从西区迁到了东湖附近,但由于有地铁可以直达,虽然增加了劳动者上下班在途时间,但并不会对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而且特纳公司也采取了延后上班时间、发放交通和伙食补贴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因此,特纳公司的办公地址变更,并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一要件。在被告自动离职的情况下,原告特纳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并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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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公司和朗月的官司,公司赢了!”打赢和朗月劳动官司的事情很快就成为办公室新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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