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律,大家都在忙着,你却跑来这里偷懒,要知道你现在是我们的队长,要起到带头的作用哦!”苏丹铃双手抱胸走到骆欣玥的面前说道。
骆欣玥伸手搭在女子的肩膀上,说:“我正在给这位姐姐答疑。”
苏丹铃:“为什么不在村委办公室说?非要来这里说悄悄话?”
女子刚想解释,骆欣玥连忙对她摇摇头,示意她不要说话。
“苏律,你现在是我团队的一员,应该听从我的指挥,而不是来质问我,你有这个时间和精力来质问我,何不去好好给村民们法律援助、答疑?说不定你还会接到几个案子呢!”
骆欣玥的话让苏丹玲尴尬极了……
展飞还没有那么快来到,骆欣玥继续回到人群中答疑。
因为她回答问题干脆利落,通俗易懂,大部分村民都喜欢向骆欣玥提问。
一位五十多岁的大妈走过来小声对骆欣玥说:“骆律师,我认识你,去年我到城里做保母听别人议论起你,你就是黑寡妇律师……”
骆欣玥委婉地打断大妈的话:“对不起,阿姨,我们在做公益活动,不方便闲聊。”
大妈连忙摆摆手:“不~不不~~我是有事找你咨询的。”
骆欣玥:“请说吧!但不要乱编故事来浪费我的时间哦!我们下午还要去隔壁乡镇。”
大妈向骆欣玥娓娓道来:“我和我老公结婚30多年了,因为我这些年都是去城里做保姆,所以对家庭的照顾比较少,这两年我发现我老公很少回家,我才开始怀疑他出轨了,我查看他的手机发现他经常跟一个姓陈的女人通话频繁,发暧昧的短信。
我跟我老公闹了很多次,如果不是我儿子快要结婚了,我肯定要离婚,然而前不我老公告诉我那女的想起诉他要求分割他的财产,他自己才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的告诉我,并且承认了他犯下的错误回归家庭。我最终原谅了他,但是我现在很担心他跟那个女的诉讼会影响到我的利益,骆律师,我该怎么办呢?”
骆欣玥:“阿姨,对于你的遭遇我深表同情。你的老公和那姓陈的女子构成事实重婚,但是重婚会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因此你老公跟那名陈姓女子的婚姻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面对他们两人正在进行的财产分割诉讼,你也不用担心,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也就是说,因你属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以正在进行的诉讼不会侵害你的财产权益,你可能担心诉讼会处置你和你丈夫的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讲,你与你丈夫的共同财产,是你们两人的共同所有,如果未取得你的同意,你老公的单方处置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是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你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你对正在进行的你丈夫和陈姓女子之间的诉讼,所涉及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享有实体权利,因此,为了避免正在进行的诉讼会错误地触及到你和你丈夫的共同财产,你有资格参加到诉讼中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妈:“开庭时,我真的可以去法院看他们分财产?”
骆欣玥:“可以!”
大妈向骆欣道谢后急匆匆跑回家。
骆欣玥对在场的村民说道:“因为临时有变动,我们的公益活动到中午一点钟就结束了。大家有问题需要咨询的,请抓紧时间啊!”
村民们纷纷围向咨询台。
不仅是骆欣玥的咨询台前面站满人,苏丹玲和其他律师的咨询台也站了很多人。
苏丹玲看向骆欣玥,翘起嘴角露出一个嘲讽的笑容,她误以为骆欣玥是在用阴招忽悠百姓,心想:怪不得她一直有那么多客户,原来是她用阴招拉来的。
骆欣玥没有注意到苏丹玲的表情。
有一名男子正在向她咨询:“我和我妻子刘某是夫妻关系,但婚后我俩的矛盾积累的越来越多。三年前,我和我妻子刘某分居了。我俩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在分居期间,我认识了胡某,便跟她同居并取得了邻居们的公认。
前不久胡某发现我已经结婚了的事实,她一气之下便向法院申请宣告我俩的婚姻关系无效,最后,一审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但我不服,我认为我和原配刘某已经没有感情了,但是我和胡某却存在感情,请问我可以继续上诉吗?”
骆欣玥:“一审法院判决你和胡某的婚姻无效后,你就不得上诉了。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根据你的表述,你和胡某构成重婚,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你跟胡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你关心的你是否享有上诉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