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都市现代>离婚女律师>第112章 你不是我的对手

苏丹铃气得牙齿痒痒的,如果不是场合不对,她肯定又怼骆欣玥了。

吴迪看苏丹铃久久都不回答问题,小声提示:“快点回答呀!超过一分钟你不回答就失效了。”

苏丹铃吓得脸色发白,连忙回答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和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导致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中所有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认定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吴迪松了一口气:“苏律回答正确,下一题,被继承人之外的人私自篡改的遗嘱部分有效吗?”

骆欣玥连忙抢答道:“无效!遗嘱是公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公民设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受任何人的干扰,一旦公民的遗嘱被设立后。除遗嘱人本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其内容,因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也就是说,在遗嘱中被他人篡改部分的内容无效。”

吴迪瑟瑟发抖:“学妹太厉害了!回答得一字不漏。”

“咳咳~~~”苏丹铃的脸色很难看,嫉妒恨得双目猩红。

吴迪假装看不见低头继续读题:“当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存在时,哪个优先执行?”

骆欣玥几乎是秒回:“遗嘱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与扶养人之间可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只要抚养人按照协议履行了所有内容就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苦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在既有遗嘱,又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两者要相互抵触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

“好!好!回答正确!”林鑫鼓掌欢呼道。

在座的助理和实习律师们对骆欣玥佩服得五体投地,她一个离婚律师竟然对遗嘱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得如此牢固。

苏丹铃在这之前也受理过遗嘱的案件,她以为她能够碾压骆欣玥了,没想到骆欣玥却能对答如流,但她不相信骆欣玥能全部回答完所有的题目。

所以她淡定地等待时机。

轮到林鑫读题了,吴迪对苏丹铃说道:“苏律,加油!现在由林鑫读题,我可以援助你了,你尽管抢答。”

林鑫挑眉:“看你们有没有本领再说!请听题,头脑不清的时候设立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林鑫的“吗”字还没有说出来,骆欣玥就抢答道:“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是公民的真实表达意思表示。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程度上根本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所以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骆欣玥回答完了,看了一眼认真听讲的实习律师们继续说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但后来却丧失了行为能力。这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也就是说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只要设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那么自此以后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仍具有法律效力。”

林鑫微笑着对骆欣玥竖起大拇指。

骆欣玥白了林鑫一眼:“学长,你能不能快点?我想挑战五分钟回答五个问题。”

“哇!厉害哦我的女神!”大家纷纷叫起来。

吴迪跟苏丹铃面面相觑。

林鑫兴奋得不要不要的:“好嘞!下一题,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该以哪份为准?

请听案例:我爷爷有三个儿子,今年一月份爷爷患急性病去世了。去世后我爸爸以及两个叔叔分别拿出了三份遗嘱,这三份遗嘱以不同的形式设立的,并且内容大相经庭,我爸爸手中的遗嘱是2016年爷爷设立的,并且通过了经过了公证,我大叔手中的遗嘱是2012年爷托他人代写的,但也经过了公证,我二叔手中的遗嘱是我爷爷2014年自己写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我想了解一下同时存在三份内容相抵触,且设立形式均不同的遗嘱时,应该以哪份为准?”

苏丹铃无动于衷。

骆欣玥想了一下回答道:“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然如果存在不同形式的遗嘱持我们需要区分是否存在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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