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青春校园>再次婚姻>一八二

听了顾律师对我说的话,我就一直认为我的官司应该是能赢了,所以很着急能早点开庭。就在我把从建设科调来的证据交到顾律师的手里以后,又过了几天的时间,顾律师突然给我打电话说法院提出来让我去镇里调取张旭申请建房的原件。

我一听顾律师说的话又犯愁了,这事还没有完了。于是我对顾律师说:“您不是说有这个复印件就行了吗?怎么又让调取原件了呢?”我是真的怕跑来跑去的。本以为十拿九稳的事,现在看来又不把握了。

“法官这样和我说的,让你去调取,你就去调吧,打官司就是这样的,不能嫌麻烦。”顾律师劝我说。

没办法,我只得又照顾律师说的再次去镇政府建设科去调取原件。我到了那里以后,还是那个女孩在办公。我说明来意告诉她我是来调取张旭建房申请的原件的。

本来以为她还会像上次那样,可以给我的,可没有想到的是她说:“你不是户主,我们是不可以给你原件的。要调取原件除非是户主来。”

“我虽然不是户主,但是你也看了我们的结婚证了,我们是夫妻,这个房子是我们婚后建的,所以我也有权力来调取原件呀。”我说。

“对不起,这个原件真的不能给你,要是想调取原件就得户主或者是法院的来,别人是不可以调取的。”见女孩坚持这样说,我也没有办法了,只能是悻悻而归。

这个事情真的是一波三折的。本来以为都没有问题了,可是现在又出现了这个情况。我回去以后把这个事情的经过如实的告诉了顾律师。

他说那只能是申请法院去调取了。这件事过去没有几天,顾律师又给我打电话,他说张旭那边提供了新的证据,让我过去取。听到顾律师的电话以后,我赶紧请了假去了他那里。到了的时候,顾律师就又递了一些资料给我。

我接过来以后,一张一张的翻看。第一张是建房申请。不过不是张旭的建房申请,而是张旭的女儿张玲玲的建房申请。

上面写着

申请人:张玲玲

宅基地使用权人:张玲玲。刚看到这里,我一下子就看出了漏洞。因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张旭。

申请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关系:父女

下面就是申请日期,和张旭申请的日期居然写着的是同一天。

再下面就是宅基地使用情况,东至哪,西至哪,南至哪,北至哪,以及面积等情况。下面居然还有村里的工作人员的签字。

一个工作人员是张旭的大哥,另一个是村书记,然后还盖着公章。

这张都看完了以后我就对顾律师说,这个工作人员的签字是张归的大哥。顾律师点了点头,对我说:“开庭的时候你都可以说。”

看完了第一张,我就继续往下看。

第二张是张旭的第一任妻子赵燕写的。虽然在我和张旭过日子的时候,赵燕想进张旭的家门被张旭推了出去,可是现在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他们都是为了把这个房子过户到张玲玲的名下。所以现在他们成了一伙了,我是外人。

越燕写的和张旭的二姐张晴写的声明大致是一样的格式,当然内容是不一样的。

我看了一眼,上面写道:本人赵燕,2012年3月10日与张旭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规定:北京市**区**镇**村**大街**号院内从西往东11米,从北往南18米归本人所有,本人仅同意由女儿张玲玲在属于本人的院落范围内建设房屋,其他人员无权建房。

声明人:赵燕。下面也是写着年月日。

然后有按的手印。

看完了以后,我再往下看,再看的是两张订到一起的。

上面写着的是建房协议。赵燕的声明是手写的,而这两张建房协议是打印出来的。

协议内容甲方:张旭,后面是身份证号

乙方:张玲玲

甲乙双方第父女关系。宅基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因甲方与赵燕离婚协议,宅基地的一半归赵燕所有。就甲乙比方就该院落新建第二排北房相关事宜,经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该院落内即甲方所属宅基地上建设第二排北房共五间。

二,建房位置,第一排北房与南墙之间,东至东墙内过道,西至本墙,长19米,写6,5米共127,3平方米

三,建房由乙方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建房施工合同,由乙方全部出资,所建五间房屋全部归乙方个人所有,与男方无关,乙方有权对上述房屋进行使用,收益,处分。

四,乙方所建第二排五间北房如遇拆迁拆迁所得补偿均归乙方所有,与男方无关,男方不得与乙方主张任何权力。

房屋的建设,装修,维修,维护等均由乙方出资负责,甲方无权干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处分上述房屋。

乙方在建房过程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阻挠乙方或乙方施工人员建设施工,否则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未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质押,抵押,变卖,出场上述房屋。

如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上述第二排北房可办理权属登记,房产证,或者是不动产权证,该房屋应登记在乙方名下,甲方应尽力协助并配合登记到乙方名下。

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已同意,甲方可在上述五间房内居住生活,甲方安排他人居住的,应经乙方同意。

七,本


状态提示:一八二--第1页完,继续看下一页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