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警察和郡警察之间没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
县警察听县令的,郡警察听郡守的,双方互不统属。
名义上,县警察只负责一县之地的治安管理和罪犯惩罚,郡警察则可以管到全郡。
但是双方没有上下级关系,谁也不能强迫谁,也没有明确的办事界限。
朝廷没有规定,地方就自己形成规则,县警察处理不了的事情,郡警察再出手协助,平常用不到郡警察。
看似很明确,运行起来却问题多多麻烦多多,双方的职责经常有重叠冲突,以至于谁也不服谁,于是在本职工作方面,郡警察和县警察办事的时候时有冲突、摩擦,双方矛盾不小。
硬是要给双方找一个共同的上级,那就是中央刑部。
全魏国所有警察的名籍都在中央刑部挂靠,每一个警察的姓名籍贯履历家庭讯息都在中央刑部的记录之中。
中央刑部不掌握警察的指挥权,那属于县令和郡守。
但是警察们的lùn_gōng行赏还有贬斥这样的权力却掌握在刑部警察司手里,俸禄则是中央财政部地方分部直接下发。
行动听行政长官,升迁赏罚却是刑部警察司主持,俸禄则由中央财政部下发。
这也是郭某人为了防止一郡之地武装力量听从一个人命令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弊端而做的制衡方略。
就算一县一郡之地的警察数量不会太多,但是数百人总归还是要有的,不然根本无法承担起治安的重任,那么一个郡有个两三千在籍警察都是有可能的。
一般来说,一个县的警察数量是按照一定比例,根据当地人口数量来安排的。
人口多的大县警察数量就会多一些,人口少的小县,警察的数量也就少一些。
郡警察的数量则是按照另外一个比例,根据全郡人口数量来安排,也是人口数量越多则警察数量就越多,方便郡守在更为复杂的环境之中办事。
因为手下都有一支听命办事的警察队伍,手上拥有强制办事的能力,所以郡守和县令在地方上说话还是有些底气的。
比起手上没有任何强制力量的州刺史,郡守和县令往往要强硬太多了,很多州刺史就因为没有武装力量撑腰而非常从心。
安南都护府是二千石郡级行政区划,司马懿这个都护也等同于郡守。
整个安南都护府在籍人口数量是七十八万九千二百零六人,分为六个县,平均每个县十多万人,两万余户。
按照规定,郡级政府每十万人之中可以拥有一百名警察,人口按照四舍五入的标准归为整数。
司马懿手下就有八百名郡警用以维持他的尊严和办事威权以及人身安全。
而县级政府则以人口的万人比例来算,每万人安排二十名警察,一个十万人口的县,一般就有二百名警察负责管理治安。
郡级警察和县级警察没有高低之分。
他们只有办事衙门不同,同样都属于刑部警察司管辖,一样从财政部拿俸禄,听命于所在官府的行政主官,必要的情况下动用强制力执法。
作为郡守和县令的爪牙,是郡守和县令在行政部门说话声音响亮的重要推手。
不过很多地区因为管理到位,国家初定,在籍户口人人都有土地,都在耕种土地,没有什么流民地痞,所以地方状况较为和谐。
一般来说不会有什么作奸犯科之人,需要他们动用武力强制行动的次数不多。
警察也不全是为行政长官服务,他们本身也有职责。
根据规定,每二十个警察算作一个警队,设置一个警长,每五个警队设置一个警司。
警察的职责是巡逻治安,抓一般的民事罪犯。
魏帝国建立早期,作奸犯科者少,犯罪率低下,大部分警察大部分时间并没有罪犯可抓。
所以他们也不会携带钢刀弓弩等能致命的兵器,一般也就带一根制式木棍,展示一下自己的存在感和威慑力,或者干脆不带,以示亲近。
很多警察的日常任务也就是上街调解一下邻里纠纷什么的,实际上是一个类似于亲民官的身份。
因此这些警察在上岗之前还被统一集合学了一段魏帝国的民法,让他们多少懂一点法,处理纠纷的时候有法可依。
只有当真的出现了需要暴力解决的事情,警察才会在行政长官的命令下集体出动,携带环首刀、弓弩等可以杀人的兵器,使用暴力。
但是这样做的次数非常稀少。
朝廷有规定,县令和郡守需要动用警察进行强制行动的时候,必须要在事后写一份报告提交到刑部警察司以为备案。
报告要详细的写明白他们动用警察力量强制性办事的原因、目的、过程以及结果,办事的地点,时间,动用警察人数之类的,不能有疏漏。
这一类卷宗刑部会定期审核,要是什么地方有问题有违规的,行政主官就要被刑部的地方分部官员上门请喝茶。
视情况而定,喝茶的次数不一,严重情况下刑部甚至可以暂停县令、郡守的职权,向上级反馈,进一步展开调查。
到这个程度,郡守和县令就很危险了。
如此,限制县令、郡守利用警察力量做私事,或者肆意妄为,作威作福,动辄欺凌弱小,欺压民众或下级官吏。
刑部和财政部的介入也让警察无法成为地方行政长官的私人打手,无法让地方行政长官在他的辖区内一手遮天,抗拒中央。
所以地方的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