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律师,你觉得我这个官司能赢吗?”杨平在杨伟民离开华西医学院附属医院后,又想到自己被医院辞退的事,于是,他找到律师,想看看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到赔偿。
“可以,你和医院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这几个月以来,你一直在为医院工作,双方是有劳动关系的。”许律师说道。
“可是,医院说我没有医师资格。”杨平疑虑的说。
“我认为这个关系不大,你是医院聘用的,在聘用时,医院是明知道你没有医师资格的。既然医院明知,那么就不应该把你安排以诊疗工作岗位。毕竟医院还有很多岗位是不需要医师资格的。”许律师分析到。
“那,许律师,这个案子我想委托你来代理,不知道需要多少钱?”
“要看你准备起诉多少,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要求医院赔偿两部分费用:一个是五个月的双倍工资,第二个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相当于2个月工资。这引起就有7个月工资吧。”
“那也就是4万元左右的样子。”杨平说道。
“按我们律师的收费标准,按标的额的5收取,最低不省于5000,但基于你这个案子的标的确实有低了,4000吧,我负责到一审结束。”许律师说道。
“那行。”杨平同意了,随即和许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
很快,许律师代理杨平,将华西医学院附属医院诉至西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杨平的仲裁申请中指出,自己与华西医学院附属医院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安排自己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是医院的职权。医院在明知自己没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仍然安排自己从事门诊工作,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自己的过错。医院以自己没有医师资格为由将自己辞退是违法的。另外,医院在和自己建立劳动关系后,没有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杨平主张医院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西峰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未受理本案,杨平向西峰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关恒在接受华西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委托后,做为代理人出庭应诉。
“请问被告代理人,被告在录用原告时,是否明知原告没有医师资格证?”许律师无声夺人,他的目的就是要让法官确定,错在医院,而不是杨平。
“没错,被告在录用原告时,确实知道原告没有医师资格。但是……”
还没等关恒把话说完,许律师立即打断关恒的话,说道:“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已经非常明确的说明,被告是在明知原告没有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对其录用的。因此,现在又以原告没有医师资格为由将其辞退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的规定。”
“我想请原告代理律师注意,你不应该打断我的发言。这是很不礼貌的,也违反了法庭上交替发言的规则。”关恒对许律师说道。
“审判长,本代理人不否认,在录有原告时,医院知道原告没有医师资格。这是医院管理方面的过错。但是,原告的工作岗位按其入职登记表中所显示,是门诊部内科。这份登记表是原告自己填写的,是原告入职被告处的目的。而且原告也实际上在门诊部从事诊疗工作,而且还使用其他医师的名义为病人开具检查单。
众所周知,医生是一个需要具有特定资格的职业,没有医师资格,是不能从事医生这份职业的。
即使被告知道原告没有医师资格,仍然录用他在门诊部从事诊疗工作,但显然,这一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由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我需要提醒被告代理人注意的是:被告做为用工单位,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在明智原告不具备从事诊疗资格的前提下,就不应当安排原告从事该项工作。不能因此就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被告完全应该安排原告从事其能够从事的工作。”
“我认为,原告的代理人在偷换概念,之前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原告所有的入职手续,都表明原告自己要求从事的是门诊部诊疗工作。而从来没有要求从事非诊疗工作。即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也是诊疗,而不是非诊疗。因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初衷就是违法的。当然属于无效。”
原被双方的代理人围绕着劳动关系是否是有效的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各有各的主张,各有各的理由。
随后,关恒又针对杨平的赔偿要求,发表的自己的意见:
“支付双倍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前提,是双方建立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的问题。
如前所述,杨平在被录用时,是没有医师资格的,而按其入职时所填写的工作岗位和工人内容来看,其工作内容是从事医疗活动。很显然,这一约定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规定,该双方建立的所谓‘劳动关系’无效。”
“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报酬。但整部法律中,均未规定劳动关系无效的前提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我们从逻辑的角度可以看出,无效的劳动关系是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双倍工资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