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晴不但自己能力出众,关键是她还有一个很强大的父亲,他的父亲就是刚刚成立不久的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夏天,那可是正儿八经的省领导。有这么强大的背景在,夏小晴审理案件,谁敢给她施加案外压力啊。
夏小晴拿到案件材料后,并没有急于细看,一方面是现在的材料很少,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手头的案子还有很多,也没有太多时间细看。
按程序,夏小晴首先要确定开庭时间,然后给原告和被告签发开庭传票。这中间还涉及到答辩期、举证期的问题,不一一详述了。
果不出关恒所料,黄城酒店那位光头老板也不想自己一方来承担责任,而是很“义气”的把电力安装公司追加了进来。
开庭时间到了,原被告共四方当事人分别落座,然后试麦。现在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足够支持庭审语音录入了,很多法院都除了全程录音录像外,都开始通过语音录入的方式来记庭审笔录,这样可以大大的疏解书记员的录入压力。只要语速控制得当,录入的准确率还是非常高的。
首先是法庭调查,对于小刘宇受伤的过程及构成一级伤残各方都没有异议,但对于自己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三方被告之间发生了争议。
供电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供电方,即不是变压器的安装方,也不是变压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不应当被列为被告。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黄城酒店,向法院提供了与电力安装公司的《安装合同》,指出是由于电力安装公司安装问题,才导致的小课室一级伤残。应当由电力安装公司承担责任。
电力安装公司则认为,自己是按照黄城酒店的要求安装的,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至此,变压器的所有人、安装人、使用人都已经非常清楚了,而且对于小刘宇受伤的过程和伤残等级大家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庭转入辩论阶段。
这个案子,看上去涉及到四方,但实际上涉及到五方。分别是原告刘宇,被告黄城酒店、被告电力安装公司、被告供电公司;还有一方是隐藏着的,即刘宇的父母——监护人。
因为是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减轻其他人的责任。从刘宇的角度来讲,实际上是四个赔偿主体,除了前面列出的三方外,还有就是自己的父母。不过,并不是自己的父母要赔偿什么,而是要承担一部分责任,从而减轻其他几方的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时,监护人多少都会承担一些监护不利的责任,从而减轻侵权方的责任,这是不可避免的。除了特殊情况比如寄宿制学校中正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
在法庭调查时,事实上已经排除了供电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那么,下面要解决的就是在小刘宇的监护人、黄城酒店和电力安装公司之间,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了。
因此,在辩论时,除了黄城酒店和电力安装公司之间相互推诿外,还一致认为,刘宇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
为此,关恒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首先要明确的是,本案的原告刘宇已经年满八周岁,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次,对于刘宇所受伤害,各方应当如何分配责任,我们只需要通过一个简单的推理就可以得出基本正确的结果。
其一,刘宇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厕所是否需要监护人陪同呢?答案很明确:不需要。因此,其监护人不存在未尽到监护责任的问题;
其二,刘宇是从黄城酒店厕所的窗户掉出去了,如果黄城酒店能够像现在一样加装一个防范网,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黄城酒店对于小刘宇坠楼是有责任的;
其三,小刘宇坠楼是否会受伤呢?这是必然的,任何人从二楼以上掉到地面上,无论伤情大小,都会受伤的。所以说,黄城酒店一定要承担小刘宇受伤的赔偿责任;
其四,小刘宇坠楼是否会构成一级伤残呢?不一定。小刘宇一级伤残的原因,是因为掉到了变压器上;
其五,小刘宇为什么会掉到变压器上,是因为变压器安装时,离墙的不距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规范;
其六,变压器安装不符合规范,是否必须导致小刘宇构成一级伤残呢?不是,如果变压器上安装了合适的防护设施,也不会造成小刘宇构成一级伤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小刘宇的监护人没有陪小刘宇上厕所的必要;小刘宇受伤是由于黄城酒店厕所的窗户未安装防护网、变压器安装不规范以及变压器在安装存在问题的前提下未安装防护设施造成的。因此,应当由黄城酒店和电力安装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恒的发言,中间有一个问题,是他故意漏掉了,那就是刘宇的父母未尽到对孩子的安全教育义务。如果刘宇的父母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教育孩子不要随意爬(趴)窗口,也有可能避免这起事故的发生。
但做为刘宇父母委托的代理人,是不应该在法庭说自己当事人的过错的。发现并指出刘宇父母存在监护责任,是两名被告的责任。如果没有想到这一点,那活该他们多承担责任。
关恒的想法和做法都没有错,对方的律师也都不傻,而且人家是两名律师呢。即使一家没有想到,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