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书屋>都市现代>平民律师>第四十三章 合同是用来执行的,不是用来看的:第一弹(下)
告诉对方这块儿电子显示屏对学校的重要性。同时要暗示对方,如果联盛公司能够提供满足需要使用要求的显示屏,双方一切都好协商。

关恒如此安排的目的,一是怕联盛公司急了眼,主动向法院起诉,从而导致自己的安排落空。二是把自己的底线摆在明处,要让对付对方清楚,精英培训学校只是想要一块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显示屏。

又一周后,单鹏将自己与联盛电子公司老总见面的情况,告诉了关恒。

果然如关恒所料,当联盛公司老总知道,单鹏只是想要一块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显示屏时,表现的很开心。最后两人决定,将这件事情交给下面的人具体进行协商。

此时,距离精英培训学校发出解约函,已经过去一个月时间了。距离关恒所希望的拖延两个月以上,还有一半的时间。

又过了半个月,单鹏告诉关恒,经过两次协商,双方初步达成协议。

现在已经安装的电子显示屏,由联盛公司负责拆除,然后仍由联盛公司提供能够满足精英培训学校使用要求的显示屏,并负责安装,学校需要按照市场价格向联盛电子公司支付费用。

至此,这件事情基本上得到了解决,而且双方都还比较满意。

单鹏在告诉关恒这一结果时,也问了关恒,如果双方把官司打到法庭上,结果会不会更好?

关恒说:这种官司打起来风险还是比较大的,联盛公司提供了与合同约定技术参数一致的电子显示屏,虽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联盛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一旦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我们将会失去对案件结果的控制,最终案件的走向,我们将完全无法预测,可能完胜,也可能完败。现在这种通过协商的方式哦达成和解,各退一步,已经是比较理想的结果了。

“那为什么前期你安排一定要想办法拖延两个月以上呢?”单鹏不解的问。

“因为最高法规定,如果联盛公司在收到我们发出的解约函后,两个月内没有向法院起诉,而联盛公司又主张咱们发出的解约函无效的,法院不会支持联盛公司的主张。再通过一些其他的运作法院判决,合同解除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关恒解释道,“但那种结果,对我们双方来讲,都算是一种损失。现在的结果不是很好吗?双赢才是真正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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