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一下,随着国家法律的完善,也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地方政府对行政诉讼的影响,国家在行政诉讼的管辖方面,采取的异地管辖的规定。比如,起诉商都市政府的行政诉讼,就不在商都市的法院审理,而要在其他地级市的中级法院管辖。这就是异地管辖制度。
由于行政诉讼的异地管辖制度的存在,也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企业拖延行政诉讼提供了借口,这个借口就是管辖权异议。好在,这次起诉人社局的是顺达电梯公司,如果是卢保山,还真不好说,顺达电梯会不会为了拖延时间,而提起管辖权异议了。
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也没有问题。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顺达电梯公司的诉讼请求,而顺达电梯公司再次提起上诉,二审再次驳回上诉。
本案的情节很简单,过程也很简单,但从卢保山申请工伤认定到二审行政判决生效,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
这才只是解决了工伤认定的问题,后面的工伤索赔还要经过仲裁、一审、二审,这又必将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