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已经尽最大能力进行避让,不应当承担责任。
在庭审时,双方主要的争议点都不约而同的放在了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上。而对于赔偿数额,则很少涉及。
大家都是专业律师,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和标准都是大差不差的。没有必要在这方面纠缠。
金额起诉多了,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起诉少了,法院绝对不会增加。
所以说啊,在所有的赔偿诉讼中,在充分考虑费用负担后,起诉金额还是尽可以的多一些,大不了被法院驳回一部分,而不会发生索赔太少,让自己方受损失的问题。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在法院判决后,再想追加赔偿是不可能的。比如说在主张精神损失费时,你要求2000和20000,一个零的差别,最终能获得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好了,闲话少说,言归正传。
一个月后,一审法院的判决下达,判决认为,被告万华军在驾驶摩托车路过人流密集场合时,未尽到安全驾驶的责任,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许老太在避让车辆时,未注意到安全,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被告所驾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由被告首先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