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原告,你所购买的手机现在在哪儿?”关恒问道。
“我带来了。”何求答道。
“你用过没有?”关恒再问。
“……”何求听到关恒的问题迟疑了一下,他突然想到那天和关恒谈判时,关恒那句“如果你激活,我们不会给你退货”的话,正是由于关恒那句“激活就不给退货”的话,让他没有敢激活手机。现在关恒问自己用过没有,显然目的不纯。
“我认为,这个问题和本案无关,我拒绝回答。”何求想了想答道。
“审判长,我认为这个问题和本案有很大的关系,原告应当明确回答。”关恒看着主审法官说道。
“请原告如实回答这个问题。”主审法官对何求说。
“没有用过。”何求无奈的回答。
“好的,我的问题问完了。”关恒面向主审法官说道。
“原告是否有问题向原告发问?”主审法官问何求。
“没有”何求说道。
“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主审法官再次问道。
“没有”
“没有”
何求和关恒先后回答。
“现在进入法庭辩论,在质证时已经说过的,就不要重复了。”主审法官说道,“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在销售手机时,在其价签上明确注明的屏幕尺寸为19.3厘米,也就是5.8寸;而实际交付给原告的手机,只有14.7厘米,也就是只有4.41寸。被告的行为明显属于缺斤少两、尺寸短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被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除退货外,再向原告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发表完毕。”
“被告。”主审法官让关恒发表辩论意见。
关恒整理了一下自己的思路,面向主审法官,开始发表辩论意见。
“本代理人先发表在辩论,意见如下:
第一,所谓的欺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欺诈,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条件是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虚假信息,第二个条件是当事人据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被告的价格标签标注错误,并不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而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非常清晰的看出,原告是事先知道价钱标注错误后才去购买的,也就是不存在导致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一条件。因此,被告不构成欺诈。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的认定,不应当适用国家发布的《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处罚办法》是加强行政管理的行政规章,而众所周知,行政规章不能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只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情况。但本案中,原告购买手机至今未激活使用,可见原告购买手机的行为,并非是为生活消费所需要,而是为索赔而购买,依法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我的意见发表完毕。
第五,被告已经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水果官方网站显示的水果x型号手机屏幕尺寸是5.8英寸,也就是14.7厘米,而不存在19.3厘米的水果x型号手机。显然,价格标签上的“寸”是误写,被告并没有欺诈原告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
在主审法官确认双方都没有新的辩论意见后,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调解,必须得退货,赔偿金额可以协商。”按照发言顺序,原告先发言。
“被告同意调解,只要经我们检测确实没有激活使用,我们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关恒态度坚决的说。
“被告代理人,你先到外面等一下,我和原告说几句话。”主审法院对关恒说。
关恒没有说话,而收整理了一下材料,离开的审判庭。
关恒不知道法官是怎么和何求说的,时间不长,也就是十分钟左右,书记员把关恒叫了进去。
“被告代理人,原告同意退货,放弃赔偿要求。你这边有没有异议?”主审法官问关恒。
“只有经我方确认,原告所购买的两部手机确实没有激活,我们同意退货。”关恒说。
“那行,原告回头把手机送回去,高原告检测一下。一会儿你们双方签一份调解协议,你们分别把调解书拿走。现在宣布休庭。”评审法官结束的庭审工作。
只用了十几分钟,关恒就代表华星商贸和何求签订了调解协议。又过去了半个小时左右,加盖有商城法院印章的调解书新鲜出台,双方签字领取,调解书生效。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落下帷幕。
岁月如梭,离春节越来越近了。这个时候,对于律师业务而言,已经进入了淡季